地域來源征稅原則
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營商,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這項根本原則使香港成為國際貿易與投資的磁石,吸引越來越多投資者落地香港開辦公司。
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您才需要繳納利得稅:
1、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
2、從該活動中獲得利潤
3、該利潤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
1、事實問題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2、作業驗證法
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并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 進行。利潤來源必須歸因于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
3、先前或次要的活動
有關運作所包括的,并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
4、作出決策的地點
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況下,并非是決定性的因素。
5、從交易所得的毛利
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6、海外業務辦事處
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 設于香港,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已通過經合組織(OECD)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措施,并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該措施對年收入達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實施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稅率。在此框架之外,地域來源原則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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