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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口業務:
由于出口保險需要船名及開航日期,故很多人之投保時間往往在貨物上船(機)取得提單后,銀行押匯前投保。如此做法,雖較為方便,卻需要冒風險;假設若在投保手續未完成前,承載貨物之船(機)已開航,且不幸遭逢意外事故,其所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必負責的,被保險人勢必因此自己承擔該筆損失。因此,為謹慎起見,保險最好在向船(航空)公司簽訂S/O (Shipping Order)并辦理報關事宜時,同時辦妥保險手續,若一時資料不全或不能確定,可先將要保書送交保險人要求暫保,隨后再將資料補全。
(二) 進口業務:
鑒于銀行作業上之要求,客戶投保總是在開狀之前開狀之時同時辦理,只要貨物不在開狀之前即有先行裝船之事情即可。
惟如有依D/A或D/P付款條件交易者,往往等到要辦理投保時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隨時可能遭到各種危險,更應注意務必在裝船前辦妥保險,因為保單簽訂前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任。
五、費率厘訂
貨物運輸保險費率之厘訂、是參考下列各項要責來訂定的:
(1) 貨品的種類及性質。
(2) 貨品的包裝方式。
(3) 運送工具 (如海運、空運、陸運等)。
(4) 裝載方式 (貨柜、平板柜、開頂柜等)。
(5) 運送航程 (如是否包含內陸的陸運、河運、轉船等)。
(6) 季節 (如東北季風、氣候溫差等)。
(7) 港口的設施、操作人員的素質。
(8) 被保險人以往之損失記錄。
六、貨主應如何減輕貨物損害
(一) 出 口
(1) 以整柜方式交運貨物,通常由托運人自行裝柜,裝貨時應特別注意:
1. 貨柜的情況 – 貨柜本身是否有凹損、裂縫,柜門是否緊閉,貨柜內部是否清潔
、干燥,以及前用以固定之釘鉤是否清楚。
2. 貨物的包裝 – 貨物雖裝置于柜內,但仍須適切包裝以防潮、防擠壓,并便于拆柜后之搬運。
3. 貨柜之裝載 – 貨物必須妥善堆放,其原則不外乎貨物不得裝載超過貨柜之載重限制,重貨在下,輕貨在上,重量須分配平均,易因彼此接觸而造成污染之貨物須分開擺置等,但最重要的是,貨柜內之空隙須確實填補,以避免吊卸及運輸時,造成柜內貨物互撞而損壞,同時,無法包裝之貨物應確實固定好。
4. 貨柜之封鉛 – 裝柜后將柜門緊閉,加鎖并封鉛,同時記錄封鉛號碼。
(2) 以并柜方式交運之貨物,則須明確指示攬貨人或報關行將貨物詳細資料及應注意事
項通知貨柜站或運送人,以利裝柜。
(二) 進 口
(1) 將卸貨港之特殊狀況事先告知托運人,以便托運人采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2) 選擇優良之運輸工具,并應盡速交付裝運文件,以便及早辦理提貨手續。
(3) 迅速提領貨物,以免容易遭受偷竊及損害。
(4) 發現貨物有損害時,應即設法防阻,以免繼續惡化與擴大,如重新打包、整修或提供備用包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