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部法律規范,總是包含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可以肯定的是,采購人擅自改變采購結果,或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政府采購項目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屬于禁止的行為。但一旦出現這些行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相關法律專家認為,此時采購人或中標、成交供應商不應該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專家進一步解釋說,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那么,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由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尚未簽訂書面政府采購合同,何來“約”可違?
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造成損失時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對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約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而是約束招標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招標采購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對這種法律強制力的違反所承擔的不可能是違約責任,而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這一責任具有以下的特點:締約上的過失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上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締約過程中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并不等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成立。政府采購合同必須以書面合同為依據。故在合同尚未完成,或者雖然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確認為無效或被撤消時,締約人才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上一篇: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簡介
下一篇:投標文件二度密封很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