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超峰
一、中儲開展質押監管融資業務的情況
質押融資對銀行來說是一項傳統的業務,但由于物流業的進入和參與,演變成一種新的金融產品。監管成為這項業務的核心。
中儲從1992年開始研究“物流銀行”,1996年做了第一單業務,1999年形成一種業務模式。2005年前10個月質押監管融資業務已達53億元,增幅達90%以上。合作銀行12家與四家銀行總行簽訂總體合作協議,年貸款額度40億元。其中與中信實業銀行合作,業務量已達16億元。擁有500多家客戶,累計融資150多億元。目前呈迅速擴大趨勢。
二、質押監管融資業務的特點和作用
對金融業而言,質押融資是一種金融產品,其主要特點是:有實際的貨物作為債權保證;有第三方中介
物流企業對貨物實施監管,并對貨物的真實性、安全性承擔責任;貸款安全系數提高,貸款規模擴大;有穩定的客戶。
對物流企業而言,質押監管是物流企業的新功能,主要特點是:在保管的基礎上增加監管功能;對客戶和金融業負責,是獨立公正的第三方;專業化的服務確保貨物的安全;服務領域向供應鏈延伸,理論上可以做到全程監管服務;承擔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對出質人而言,質押監管融資是獲取資金和服務的重要途徑,可以解決貸款難問題(貸款必需有擔保,信譽擔保風險太大,不動產擔保需評估,手續繁雜);充分利用金融和物流業的服務擴大規模;降低融資成本。
對社會經濟發展而言,質押監管融資對社會經濟穩定有促進和保障作用。它能減少銀行壞帳風險,放大金融服務的領域和功能;有利于社會誠信機制的建立,增加就業機會。
三、質押監管融資業務的主要模式
1、從出質人的角度看,分為動產質押、貨權憑證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將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貨物出質給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委托監管人實施貨物的監管。貨權憑質押是指有效提貨單證出質給金融企業,從而獲取貸款。這里的貨權憑證是指運輸提單和倉單。這兩種單證都是法律規定的有價證券,都代表著一定貨物的存在。因此,動產質押和貨權憑證質押本質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貨權憑證是可以轉讓的,這就使監管的難度增加。法律規定倉單轉讓,必需有出質人背書和保管人簽字,在質押業務中,必需取得銀行的同意。
2、從金融業的角度看,可以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銀行信用證貸款。前一種是收到質物后貸出現金,后一種是收到貨物后開出承兌匯票。這兩種形式的不同之處是銀行的貸款成本不同。還可以從客戶的對象分為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買方信貸是指銀行在買賣雙方真實的貿易合同項下,向賣方支付貨款,并由監管方監管貨物,買方付款提貨的質押融資模式。賣方信貸是在真實的貿易合同項下,賣方將貨物交于監管方,銀行再向賣方發放貸款,買方付款提貨的方式。
3、從監管方的角度看,可以分為靜態質押監管、動態質押監管、庫內監管、庫外監管、全程監管等不同模式。
四、質押監管融資的局限性及風險防范
質押監管融資的局限性在于只有部分貨品適用于質押,如質量穩定、不易變質、價格波動小,有經常性需求的貨品適于質押,而那些易變質、物理和化學性能不穩、價格波幅大的貨品要謹慎選擇。
對金融企業來說,主要風險是客戶和監管企業的資信風險,貨物價值評估風險,在賣方信貸中,還存在貨物滯銷回款不及時的風險。
對監管企業來說,主要存在監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協議操作、道德風險和不法客戶欺詐風險。
對客戶來說,主要存在審貸時間過長、錯過市場時機、監管企業資質差、監守自盜甚致卷貸逃跑風險。
在實際工作中,上述風險都可以避免。我們的體會是:三方都要審查合作者的資質,選擇業績優良的企業作為合作伙伴;認真商議業務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充分達成一致意見,嚴格執行質押監管協議規定的責任義務;銀行和監管方要成立專門的業務部門和專業委員會,研究可能的風險和防范辦法等。
質押監管業務是一項極有發展潛力的業務,隨著經濟的發展,其業務模式也存在發生著變化,尤其是將倉單作為有價證券之后,質押監管將上升到一個更高的階段。這需要我們共同努力,不斷探索,使其成為社會經濟的推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