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宜公開最高限價
2008-1-31 16:18:00 來源:佳寧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防止供應商串標、圍標的關鍵不在于是否設置并公開最高限價,而在于是否有采購預算以及評委的評標能力和責任心。
在政府采購的實際工作中,有些采購人對采購項目設置最高限價,在開標前或開標時公開最高限價,并告之投標人如果其投標報價超過最高限價將作為無效投標處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妥。
一是如果開標前公開的最高限價大大高于市場平均價,就可能誘導供應商串標圍標。因為最高限價大大高于市場平均價,就預示著按此價投標,中標后利潤很豐厚,而且只要投標不超過最高都是有效投標,這樣供應商就可能圍繞最高限價串標、圍標。舉個例子,某市某縣對其工業園區的道路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在開標前3天采購人向投標供應商公布了項目最高限價為983萬元,開標時有4家供應商投標,其中3家為本地供應商,一家為外地供應商。3家本地供應商的報價分別為982.43萬元,980.08萬元和972.92萬元,一家外地供應商的報價為845.24萬元。評標結果這家外地企業中標。評標后一位評委說,就是這845.24萬元的中標價,利潤空間仍然很大。從本例不難看出,3家本地企業存在明顯的串標圍標嫌疑,串標、圍標的導因正是公布的最高限價大大高于市場平均價。試想如果不是這家外地企業來投標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國家將損失100多萬元,采購人還會認為最高限價很準確。
二是如果公開的最高限價遠遠低于市場平均價,就會影響采購效率。如在開標時公開,就有可能出現所有或絕大部分投標人報價均超過最高限價情形,使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造成招標失敗;如在開標前公開,就可能出現無人投標情況,因為按此價投標將無利可圖,不按此價投標又成為無效投標。
如果不設置、不公開最高限價,以上兩種不良后果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為沒有最高限價,供應商串標、圍標就沒有明確的方向和價格底線,沒有最高限價供應商就可以根據自己能承受的價格底線投標而不會自動放棄投標。也許有人會擔心,如果出現供應商圍標、抬高投標報價怎么辦?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第一,采購項目事前都有采購預算,《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應予廢標處理。第二,評委最有發言權,由他們評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存在串標、圍標嫌疑,還是反映了市場實際情況;如果是前種情況就應予以廢標處理,如果屬于后者,雖然投標人的報價超出采購預算,但只要采購人有能力支付,采購活動仍可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