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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三天送到用了十天時間 快遞公司賠客戶損失

2008-8-18 10:5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青島市民李小姐委托一家快遞公司給外地的好友送韓國泡菜,不知為何快遞變成了“馬拉松”, 朋友收到的泡菜已無法食用,找快遞公司索賠又遭無理拒絕,最終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
  日前,市民李小姐來到青島市四方工商分局重慶南路工商所申訴稱,8月2日,她委托一家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快遞公司,將價值180元的韓國泡菜三天內送達遠在泉州的朋友,并一再強調所送食品易變質,務必如期送到,快遞公司承諾使命必達。
  三天后,李小姐打電話問泉州的朋友是否已享用美味泡菜,其朋友稱尚未見泡菜蹤影,十天后,朋友發來“泡菜剛剛收到,但已嚴重變質”的短信。李小姐立馬找快遞公司理論,自知理虧的快遞公司開始答應賠償李小姐貨款180元、速遞費45元,但后來又提出泡菜不值180元,無法提供購物發票的李小姐與快遞公司由此產生糾紛。
  工商部門調查認為,李小姐是托運人,快遞公司是承運人。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該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快遞公司運輸超過了約定的時間導致了食物變質應該賠償李小姐貨物損失和運費損失。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快遞公司還應當依據《合同法》支付與李小姐約定的違約金。除非快遞公司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才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李小姐委托快遞公司所送的韓國泡菜市值180元左右,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快遞公司賠償李小姐貨款180元、運費45元,并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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