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產業發展的10大建議
2009-10-7 10:4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 洪濤
流通業是從事商品流通的產業組織,是一切實物貿易和商業服務貿易活動的組織群體。流通業正在經歷一個由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從商品交換到流通、由商業的產生、發展到流通產業的形成是一個發展過程。
隨著社會的發展流通業不僅僅經營實物商品,也經營服務商品,給消費者提供實物商品、提供服務商品、也提供相應的休驗活動。
現代流通產業包括:(1)批發與零售業;(2)住宿與餐飲業;(3)租賃與商業服務業;(4)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5)商品物流配送;(6)電子商務(網上交易)等。
一、充分發揮流通業在擴大消費中的作用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主要靠投資、出口拉動,消費作用相對較小,而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需要靠擴大國內消費。流通業在引導消費,提供新的商品和服務、提供新的消費業態、提供新的消費方式、促進消費升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在擴大消費方面發揮作用。
(1)消費通過流通決定生產。消費者居于主導地位,其主權地位得以形成,流通由被動中介變為先導產業,積極地傳導信息以滿足消費者和引導生產者。
(2)流通過程中許多服務產品是“邊生產邊消費”。流通過程與農業、工業生產過程不同,許多服務產品是在得到消費者認可的前提下完成的。當消費者認可后,服務產品開始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同時也是消費者消費的過程,這種同時生產、同時消費的服務產品越來越多,并廣泛地存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
(3)流通創造消費。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商品概念出現,即由實物商品、服務商品、體驗商品組成,即我們經常所說的商店賣商品、賣服務、賣體驗活動(含售后服務)。
二、充分發揮和研究流通業的先導性作用
隨著社會的發展,流通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越來越來高,這表現為“微笑曲線”中產品的設計與流通在產品的價值曲線中處于價值線的兩端,而且流通處于產品線的下游,相對設計而言更加重要,這是由生產者主導已經轉變為消費者主導流通過程所決定的。可以說,沒有交換就沒有經濟,沒有交換就沒有城市,沒有現代流通就沒有現代經濟和現代城市。
重流通前提是重流通產業研究,重點研究流通產業對GDP的貢獻率、流通產業對就業的貢獻率、流通產業對稅收的貢獻率、流通產業對加快經濟運行的經濟貢獻率時,還應認真研究流通產業對國民經濟的社會效應研究,如應急性的流通、和諧競爭、社會穩定等,促進流通業貢獻率提高。
三、加強對流通宏觀調控與協調
應針對我國當前國內貿易“多頭管理”,可以探索逐漸形成某一宏觀調控部門為主導,建立協調機制,然后逐漸過渡到統一的流通宏觀調控。逐步改變國家對流通業的宏觀調控上分散管理、分工管理、協調管理,而沒有形成真正的“統一”管理,如國家發改委管食鹽、煙草及農產品進出口配額,商務部管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商品交易市場、租賃典當等10項商業服務,農業部管農產品流通,供銷合作社管農村合作流通,文化部管音像、書籍等文化用品流通,國家藥監局管藥品及其醫藥器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管市場執法,質量檢驗檢疫總局管商品質量,工業與信息產業部管制成品生產、電子商務等。在食品安全、農村流通等方面應該形成合力,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四、建立和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的市場體系
首先在中央、政府文件中將“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提法改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的市場體系”,作為建立和完善市場體系的目標。現有的市場體系體現“安全”的內涵:一是商品的數量安全,供給能夠滿足需求;二是商品的質量安全,滿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需要;三是市場的經濟安全與國家安全問題,這是市場的社會和政治的要求。在現代農業的提法上在“一靠政策、二靠投入、三靠改革”的基礎上加上“靠市場”,使我國現代農業走上依靠市場配置資源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路子上來,解決中國農產品的問題最根本的出路是“生產、流通、消費的市場聯動發展”,否則,即使農產品生產的再多,也不會給農民帶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甚至給農民帶來更多的煩惱。
進一步完善現代商品流通體系,改革開放30年,我國打破了舊的商品流通體系,探索建設了新的商品流通體系,這就是開放有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順暢、城鄉暢通的商品流通體系,打破現有的諸侯格局的流通體系,同時探索現代化的商品流通體系,對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這些新流通渠道和形式應給予大力提倡。
五、整頓市場經濟經濟秩序,規范零售商縱向約束行為
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各種市場競爭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重點整治虛假打折、限時搶購、返券促銷、低價傾銷、質價不符、隨意定價、超額有獎銷售等各類價格違法現象,打擊違法傳銷、消費儲值、序號銷售模式、綠盟消費等涉嫌違法的經營模式,組織專家學者認真研究一些新型銷售模式,及早警示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盡早出臺《商業同業損害》行業性推薦標準,流通領域規范競爭行為。
規范零售商縱向約束行為,在13年的買方市場條件下,零售商的縱向控制力增強,也是零售商發揮重要作用的時期,當其發揮重要作用時,應充分考慮在當前金融危機和內外需求市場不旺的實際情況,積極引導生產企業、服務生產企業,解決生產企業目前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從而增強其零售商的地位和功能。
六、扶持幾個大型“利豐模式”的現代批發企業
在工業品流通領域應該有一些大型的流通企業,20世紀90年代,我國探索了以資本為紐帶、以連鎖經營為形式、以某一強勢企業為龍頭的大型綜合商社。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我國應加快扶持一批“利豐模式”的工業品集成商,形成在全球供應鏈中具有關鍵性作用的大型企業集團。而不是重新建設傳統的大型批發企業,也不是建設傳統的批發市場。現代大型批發企業成為在全球供應鏈上的大型集成商,并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從而形成具有較大的規模,具有較強的運營全球供應鏈的核心競爭力。
七、加強對“走出去”流通企業管理
改革開放30年來,長期被“走出去”戰略“邊緣化”的商品交易市場在200多個國家悄然建起了眾多“中國商貿城”,但是,長期以來并沒有引起國家的高度,近幾年來,這些中國商貿城屢遭西班牙燒鞋、馬來西亞商戶遭制裁、俄羅斯關閉市場、驅逐華商等影響。對此,一方面政府應支持我國工業品“走出國門”,政府也應加強對華商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行業協會也應加強對華商行為的自律和規范。
八、給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法的經濟地位
工業品網上交易已經成為現實的主要渠道之一,其中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是我國工業品交易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也是現代流通的重要形式,是許多工業品批發市場交易升級、管理創新的重要形式,需要認真加以總結和規范,而不打死,目前應將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歸為現貨交易市場管理的范疇,由商務部直接進行管理,否則就會出現僅僅將其作為期貨交易的補充或者過渡形式。
九、加強產業部門的協調與配合
加強產業部門的協同與配合,這里包括4個方面:
一是制造業與流通業、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與與配合,如隨著社會的發展流通地位越來越高,制造業、流通業應加強與銀行、與證券、與保險、與信息等部門的配合與服務,在協同與配合中形成現代化產業鏈。
二是發展多種形式的生產者服務,在當前應積極發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既要解決制造商物流瓶頸,又要解決眾多零售商物流配送的瓶頸,發展第三、四方物流,有利于提高“軟三元”的競爭力。
三是流通宏觀調控的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與配合,如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商務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文化部、藥監局、衛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質監局等對工業消費品、農產品、生產資料、文化音像品、藥品等進行統一、協調的管理,形成合力,提高政府監管效率。
四是完善重要工業品采購與儲備體系,隨著中國經濟的開放度提高,市場風險程度提高,國家應建立和完善石油、重要的有色金屬、煤炭、糧食、棉花、食用油等的儲備,在市場供大于求時,適時吸納與采購市場過多的工業品,避免重要工業品供求與價格的大起大落。
十、加緊出臺流通業急需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一)加快建立和健全流通業的法律法規
制定《商品交易市場法》。在全國際20多個省市區出臺《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出臺全國性的商品交易市場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交易市場法》,以指導我國近8萬家各類商品交易市場,指導和規范200多個國家的中國商貿城。
制定《電子商務法》。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正在各個行業迅速普及,自然也在不斷滲入流通領域。可以借鑒國外電子商務法、參考香港、廣東、北京、浙江、上海等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及其信息管理條例,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范網上交易、身份認證、支付安全等,為無店鋪銷售提供保障。
盡快出臺《城市商業網點管理條例》。我國現有1800萬個流通網絡,多種流通渠道網絡的流通體系已經形成,加上外資大量進入中國一線、二線、三線城市,因此,盡早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業管理條例》具有緊迫性。
抓緊出臺《融資租賃法》全國人大財經委于2007年8月正式向人大常委會報送《融資租賃法》(草案)。但鑒于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和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都已涉及融資租賃的內容,因此《融資租賃法》未被列入2008-09年全國人大的立法審議日程,這嚴重制約了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
(二)加快流通業市場主體法律規范
首先,制定保護中小流通企業的法律制度。目前關于中小企業的法律為《中小企業促進法》,但我國中小流通企業、特別是微型企業的發展仍然不夠理想。
其次,加強對外國獨資企業投資行為的立法。隨著我國不斷擴大的對外開放,不少外資大量進入我國流通領域,這對我國商品流通領域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帶了巨大的風險。
再次,盡快修改出臺《個體工商戶條例》,給流動商販更多的空間,促進流通的多樣性和便利性,擴大就業,提高眾多中下層消費者的收入水平。
最后,完善對市場主體的準入及退出條件的立法。我國《公司法》、《國有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相關企業的準入和退出條件,需要補充的是針對流通領域企業的特殊性和某些交易商品的特殊性,具體的適用于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實施細則。另外,還應完善《破產法》,使流通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統一規范。
(三)流通市場行為方面的法律制定應逐步完善
流通市場行為方面的法律制定要做到與時俱進,法律法規的體系建設中包括對新型業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使新型業態在健康、有序的軌道上得到良性的發展,以避免在整合中加大變革成本。例如針對各種無店鋪經營,應有針對性出臺各種法律、法規。
(四)進一步完善流通業市場秩序法律法規體系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許多法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9月2日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了《廣告法》,1997年12月29日通過了《價格法》,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1993年頒布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10多年后,許多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應及時修改和完善。
(五)流通業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亟待加強與完善
首先,對流通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商務部等5部委已發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及《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規范零售商和供應商之間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仍需加強和完善。近幾年來,國家先后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等,因此,應陸續完善和補充產品種類,將產品召回管理規定覆蓋范圍進一步加大,在此基礎上,應盡快出臺《缺陷產品召回條例》。
其次,應加強對重要商品的質量監管,如食鹽、煙草、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應加強其市場準入監管制度,建立預警機制和市場備案管理制度等。對食品、藥品等與消費者人身安全直接有關的商品更應制定嚴格的質量標準。例如,目前我國有食品質量標準近3000個,而與流通有關的標準僅有100余個,相比于生產和加工標準數量差距甚大,流通過程保障食品安全的標準嚴重不足,難保不在流通環節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參照國際標準,盡快清理陳舊標準,統一標準類別,加快制定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特別是加強與消費者緊密相關的商品的監管標準,提高消費者的信任度,促進消費的增長。
最后,還需完善流通領域市場監管方面法律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增強相關法律規定的操作性;明確流通領域負責監管的執法主體及其職責、權限、手段,提高行政監管有效性,并平衡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
(六)完善流通業信用法律法規的建設
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現代市場流通體系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完善我國流通業信用法律體系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從目前情況來看,應盡快制定流通領域的信用發展規劃,建立一系列流通領域的信用制度。出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法規,應將流通企業誠信檔案管理制度、信用評價體系制度、流通信用信息的共享機制、流通企業廣告信息發布的審批程序、失信懲罰機制等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