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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府采購安排一定比例購買中小企業產品

2009-7-15 23:0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在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為解決海南省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從立法方面體現了經濟特區先行先試原則,呈現出6大亮點。
亮點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
目前,海南省共有各類中小企業28.84萬戶,占全省企業總數的99%以上,從業人員147.7萬人,占全省企業就業人數的95%。但長期以來,海南省中小企業一直處于自生自長的狀態。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從組織領導、財政扶持、政策優惠、提供服務等方面進行統籌安排。條例還規定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明確規定政府各有關部門扶持、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責。
亮點二:更加寬松的注冊資本金要求
中小企業創業初期,資金周轉相對困難。為此,條例比公司法規定了更加寬松的注冊資本金要求。規定設立中小企業,可以在注冊登記后1個月內注入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10%的資本金,1年內注入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少于50%,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登記后的3年內注入,設立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后的5年內注入。
為扶持中小企業的創業和經營,條例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了各類稅費優惠政策。在用地方面,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依托“兩大一高”產業發展,扶持和促進其形成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發展集群,對這兩方面的用地優先予以規劃和安排。
為充分體現市場經濟的要求,條例還允許中小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從事經營活動,可不受其工商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的限制。
亮點三:構建多元化的資金支持體系
資金問題是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條例主要規定了對中小企業的財政、金融信貸和社會投資融資三個方面的資金支持,努力構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信用擔保兩大體系,以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
條例從三個層次規范了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支持,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沒有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財政支持。
亮點四:扶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
中小企業技術力量薄弱,科技創新能力不足,生產經營中的技術難題往往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解決,產品科技含量往往較低,市場競爭力不強,極大地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為增強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條例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給予稅收優惠扶持外,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科技扶持。
一是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給予財政扶持。二是積極引導、幫助中小企業獲得國家有關科技創新資金的支持。
三是建立科研機構、科技項目、科技人才信息庫,為中小企業提供科技服務。
亮點五:政府采購安排一定比例購買中小企業產品
產品沒有市場,企業就難以生存,更談不上發展。扶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對其發展尤為重要。
條例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為使中小企業在“兩大一高”戰略的實施中得到發展,條例鼓勵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建立分工協作關系和產業技術聯盟,鼓勵和引導大企業選購中小企業的產品或者委托中小企業生產、加工部分產口和零配件,對中小企業與大企業、大項目的合作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亮點六:規范“審批”“檢查”行政行為
辦事難和個別執法人員借檢查謀私利,是中小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兩個突出問題。為維護中小企業良好經營環境,條例設定了明確、剛性的規范,以制約、監督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
辦事程序方面,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對中小企業申請辦理的事務,要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批要求和需要補齊的材料。
在行政執法檢查方面,條例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除持有執法資格證件外,還需要同時出具單位開具的檢查通知書,方可進入中小企業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條例還規定,行政執法抽取樣品檢驗不得收取檢驗費用,不得超過技術標準、標準規范要求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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