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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21”特大暴雨帶來的一些思考

2012-8-18 14:1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2012年7月21日,一場特大暴雨席卷了整個北京城。導致北京交通多個路段堵塞,造成79人死亡,190萬人受災,一場大雨,竟能讓四通八達的京城交通如此不堪一擊,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如何看待受災機動車輛的保險理賠問題?
觀點一
賠償事小 責任事大
□王捷
    在北京“7·21”特大暴雨中,經濟損失十分慘重。北京防汛辦曾發布信息稱,暴雨造成經濟損失近百億元;北京農委估算農業損失4.5億元。雖然損失具體如何構成,當時未見官方說明,但損失大是不爭的事實。比如,公路房屋被沖毀、數萬輸汽車被淹沒、種植業養殖業損失等,價值以億計算。
    當下保險業比較發達,其中一部分會得到保險賠償,那么沒有保險的或者保險賠償不夠的部分,找誰賠償呢?由于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很難找到具體的賠償責任人,很多人也不知道如何維權,不知道向誰提出損失賠償。比如,某段街道變成積水潭,汽車被洪水淹沒;京港澳“高速路”成“高速河”,汽車被淹沒;汽車被水淹熄火,打不開車門,車內人無法逃生……
    上述三種情況,大前提是天災,很容易把責任都推給“天”。實際上如果監管和服務到位,有的是可以避免的,有的可以把損失降到最低,但現在政府部門監管和服務恰恰沒有到位,所以也是“人禍”是可以找到具體的責任人的。
    比如,街道被淹沒,汽車被洪水淹沒,責任人當屬市政部門。這是城市市政部門沒有科學規劃設計城市下水道,只要一下雨,導致城市街道變成“海”,汽車因此被淹,市政部門難辭其咎,甚至可以提出賠償訴求。比如,京港澳“高速路”成“高速河”,汽車被淹沒,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沒有及時關閉高速公路,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豈能對車主的損失不負責任?再如,汽車被水淹后熄火打不開車門,車內又沒有安全錘,車內人無法逃生,汽車生產商不該對死者予以賠償嗎?
    事實上,要求給予經濟賠償,并不是主要的目的,也不是故意挑起事端。比如,人已經死了,賠償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生命,所以對“人禍”責任人提出經濟賠償,對生命而言,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但是,通過依法責令相關責任人對在這次災害中發生的“人禍”問題進行一次具體的賠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后發生類似的災害,相關責任部門要盡到自己的職責。比如,暫時無法克服下水道問題,應該及時發布預防信息,提醒市民繞過積水路段。比如,發現高速路段被洪水淹沒,不能通行或者通行有危險,要及時關閉高速公路,或者設警示牌提醒過往車輛,避免汽車誤入積水潭或險境。比如,汽車生產商要設計汽車被水淹熄火后如何打開車門逃生的設備裝置,汽車生產商不主動做,監管要強制。事實上,相關責任部門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并不難,而是愿不愿意的問題。
    這樣或會增加工作量,或增加管理支出,或增加生產成本。沒有相關部門會主動承擔這樣的責任,或“額外”支付這樣的成本。因此,只有通過法律的手段迫使這些責任部門盡職盡責。換言之,賠償其實是小事,推動責任落實是大事。
    (作者單位: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紀委)
觀點二
城市交通基建需要綜合設計
□孫國慶 張長青
    北京是一座繁華的大都市,立交橋縱橫交錯,地鐵、公交四通八達。暴雨前,一切都那么平靜,但暴雨過后,平靜被打破了。立交橋下到處是積水,最深達6米;大量汽車被泡在水面,無法移動;地鐵候車區進水嚴重,被迫中斷。這些現象背后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地上建設和地下排水工程建設嚴重不協調。
    北京有的地方管網承受雨量最大在50毫米左右,但暴雨當日雨量達到200毫米,有的地方更多,遠遠超出了硬件設施的承受能力。另外,這次暴雨重災的北城立水橋一帶,以前是城鄉結合部,現在早已城市化,但排水系統仍是按照城郊農村情況設計的。所以,一旦出現地下排水不暢問題,地面交通必然受阻。歷史的欠賬不是一天就能解決的,排水問題還要結合城市的整體規劃統籌安排。當然,對這次暴雨,政府在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事后在網絡上發布了重點積水路段信息,同時也在這些路段設置了警示標志,以提示過往司機注意安全。
    這次暴雨,也讓一些新興詞語串紅網絡。諸如“高速河”、“奪命路”、“水簾洞”等。盡管這些詞語夾帶著網友們的調侃甚至是泄憤,但都值得我們深深反思。暴雨下,“高速路為何成高速河”、“回家路為何成奪命路”、“地下通道為何成水簾洞”,有的人說是河道被改,有的人說是地勢過低,還有的人說是設計不合理。但不管怎樣,這些都是主管部門要反思的問題。比如高速公路問題,今后一旦出現高速公路個別路段積水達到警戒線,高速公路收費口必須及時提示過往車輛甚至暫時封路,已經通過車輛在交通受阻情況下免交過路費。這也是國外通行做法。
    這次暴雨爭議最大的問題是未上涉水險,汽車被淹車主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問題。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車損險都明確規定:“因雷擊、暴雨、洪水、雹災、海嘯等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將負責賠償。”但也有一條免責條款為“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除外”。我認為,這兩條似乎是矛盾的,而恰恰是這個問題,保險雙方爭議最大。
    從司法實踐上看,只要車主沒上涉水險,一般保險公司是不會給賠償的。但是較真起來,保險公司還未必勝訴。中央電視臺已專門針對此事報道了保險公司敗訴的案例。這里主要是應用保險法中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對被保險人做有效提示以及保險條款出現分歧時,人民法院會作出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
觀點三
高速路需反思設計車險理賠別傷客戶心
□黃靜
    北京“7·21”暴雨使得北京道路多處積水,其中,京港澳高速,出京16.5~17.5公里處,積水路段長達900米,平均水深4米,淹了170余輛車。幸好附近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幫忙救助,成功救出170多人,但最終仍有3人不幸遇難。
    作為一條高速路,每天來往的車輛那么多,設計者在設計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排水的問題。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嚴重的積水。各大媒體都將報道目光集中在指導救援的小伙劉剛及救人的民工兄弟身上。官方的回應中稱這次京港澳高速情況應對得很好。
    不可否認,對于這種救人的高尚行為應該給予贊揚,但大家是否應該想一下這樣的救援是因為什么呢?如果高速道路的排水設計完全沒有問題,達到了標準,這樣的事情理應不該出現。當然,可能這樣的高要求,對于正處在發展中的國家來說還不大現實,但經過這次血的教訓,政府相關部門也應該在這方面做些改進。
    另外,一些機動車因水災帶來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保險公司會負責嗎?筆者向來對保險公司沒什么好感,看過太多人投保之后出現問題要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賠或者拖延,結果搞得投保者因為多次去保險公司,跑各種單位開證明或者最終對簿公堂,所用的交通費和誤工費超過了自己最后的理賠所得。
    保險的多種多樣也使得保險公司有了諸多推搪的理由。車輛“全險”當中不包括涉水險,許多車輛在水中發動機受損無法理賠,即使有些人投了“涉水險”,在水中車輛熄火后強行發動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理賠。
    筆者認為,對于發動機的損壞是否屬于熄火后強行發動所致,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又有一場拉鋸戰要打。如果保險公司態度好,嚴格按照合約條款給予投保者應得的賠償,這無疑是保險公司打了一個效果超好但價格有點小貴的廣告。
    如果保險公司以各種借口推脫,對于大家的損失拒不賠付,那絕對會失去一大群客戶,信譽度降至零點,成為目光短淺的典范。不過,有些公司想賠但沒有那個經濟實力也是枉然。借此提醒廣大投保者,一定要選擇大型、資金充足、信譽度好的保險公司,不要貪圖便宜選擇那些小公司導致發現重大自然災害時無法理賠,這可是關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作者單位:廣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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