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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司法改革亟待深化

2013-12-4 9:3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李夢楊 張長青
    自去年鐵路司法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來,一直備受業界關注。近期,各個地方對鐵路司法改革的關注度普遍高漲,希望能夠解決好相關后續問題。
    目前鐵路司法改革的整體情況如何?還存在哪些后續性問題亟待解決?如何加快推進鐵路司法改革進程?
成效顯著
    鐵路司法系統的改革一直是我國鐵路法律領域的重大問題。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確定將鐵路司法機關劃歸地方管理的方案,此后又出臺了《關于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機關編制的通知》 《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等政策,推進鐵路司法改革進程。
    截至2012年6月底,18個鐵路局、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簽訂移交協議。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人員共計3300余人,移交資產共計70余億元。
    可以看出,我國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逐步改變了“法企不分”的局面,司法屬性更加突出。以“去企業化”為核心的鐵路司法改革是理順司法體制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對機構設置、人員建設、案件管理等各方面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優化司法資源的配置,促進法律的統一適用和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消除司法企業化的弊端,維護法治統一,提升司法公正。
瓶頸仍存
    盡管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的鐵路司法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不過,由于人員、制度等各方面調整的復雜性以及長期歷史形成的穩固性,鐵路司法改革仍存在許多問題。
    例如鐵路法檢地方化后融入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體系仍然需要一段時間;法檢內部的權力配置尚未理順,法檢工作人員的身份轉變與定位也需要調整;改制后的司法模式呈現出條塊分割、屬地管轄的特點,對變化快、區域廣、流動性強的鐵路案件缺乏應對性。《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鐵路司法改革僅作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沒有確定具體改革方案,只要求各地鐵路法院、檢察院根據自身經濟狀況、人員體制等不同條件探索適宜的改制方法。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各不相同,牽涉地方財政能力和人事安排等多種問題,使得全國不同地區法檢機關改革的落實情況有很大差異。
    在法院系統,鐵路法院設有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兩級,其屬地管轄權是與路局的設置相匹配的,屬地區域往往超過省高級法院的屬地管轄范圍,管轄權的配置尚未得到完善解決;在檢察體制方面,有的地方出現了檢察業務管理和人財物保障分屬兩個省市的現象,管理范圍設定的科學性也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從鐵路部門方面來說,職權與職責的矛盾還沒有完全解決,還需要徹底明確權力歸屬以改變政企不分、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合一的局面。由此可以看出,鐵路司法改革中各方權力和利益的博弈十分復雜,單獨靠一個方面難以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必須處理好法檢機關和其他機關的關系,統籌協調中央和地方、當前和長遠的關系。
亟待深化
    面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亟待對司法改革進行深化,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遠。
    處理法檢機關與其他機關的關系是我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問題,包括處理與黨的領導的關系,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的領導方式;處理與公安機關的關系,必須切切實實地保障法檢機關的權威;最重要的是處理與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保證司法體制的公正和獨立。
    這就需要從中央發布措施制定鐵路司法體制改革任務,明確鐵路司法系統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分離,規范司法管理。鐵路公檢法互相配合,嚴格對鐵路領域司法執法活動以及對鐵路公安機關的法律監督,穩定鐵路司法隊伍。
    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還應該考慮打破地方化,例如司法機構設置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制,真正保障鐵路司法權力的獨立公正行使。
    另外,現在還沒有合適的借鑒模式和確定的具體體制目標,需要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在鐵路和司法規律下不斷創新,使得鐵路司法權力真正為國家所有,真正為人民所用。
    (作者單位為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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